不得以泄露薪资辞退员工案例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36

摘要: 在孙绍武未构成严重违约情形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情形2


如实披露工资非严重违约,小错重罚属于违法


孙绍武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绍武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养成不探询或者侧面探询、不谈论或侧面谈论他人薪酬的良好习惯和行为。


2020年7月15日,孙绍武无意间向同事披露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当月工资加上加班费总额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经教育批评,孙绍武对其行为作出书面检讨。尽管如此,公司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绍武认为,其与同事讨论薪资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不应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双方虽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约定员工应养成不探询或者侧面探询、不谈论或侧面谈论他人薪酬的良好习惯和行为,说明公司认可不谈论他人薪酬只是一种良好习惯或行为,并不能构成严重违纪。此外,孙绍武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书面检讨,故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遂裁决公司支付孙绍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20元。


【评析】


孙绍武涉案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其以该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标准告诉其他员工虽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但该行为既没有侵害其他员工的隐私权,也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破坏作用。且孙绍武劳动合同约定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相一致是其对工资概念弄不清造成的,其错误地认为实际收入即是月基本工资。当公司指出其错误后,其马上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认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孙绍武未构成严重违约情形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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