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是某企业员工,同时也是当地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2018年4月,基层工会通知陈某参加工会集体活动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时间为一天。陈某向单位请了假,并说明是参加工会会议。
该企业发放4月份工资时,扣除了陈某参加工会活动当天的工资,理由是他当天请的是无薪事假。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里所说的社会活动,包括了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等。
本案中,陈某应基层工会要求参加活动,属于法定的社会活动范围,企业应当视同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向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