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表示,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值班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值班不是法律概念。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值班未被认定为加班,甚至未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劳动者也因此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之所以这样,是现行劳动法律仅以工作时长作为认定加班的单一的认定标准,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恰当的。
可是,在一些特殊岗位上,如果一味地按照工作时长衡量是否属于加班及给付加班费,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无论是与本职工作为同一工作内容的值班,还是不为同一内容的值班,抑或是否可以休息,从总体上看,值班工作是受单位指派或者安排,劳动者被限定在工作场所范围不能自由离岗,并承担一定的实际工作任务或者潜在的工作任务,具备工作的基本特征,所以,不能将值班规则绝对化。
此外,实施上述值班规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安排劳动者值班。
对一些需要24小时轮班又不符合值班性质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申请特殊工时制,如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工时制等,按照这些特殊工时制安排劳动者的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排班方式、工作纪律、休息休假、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对劳动者休息权和取得报酬权的保障。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值班工作,严格按照加班规定进行处理。
否则,名为值班,实为加班,必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甚至可能因超时加班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