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向晓文 发布时间:2022-04-19 14:36

摘要: 经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月10日,成都某饮料生产公司的负责人杜先生来电咨询称,前不久公司新招了一位营销经理,本来是入职以后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催促了该营销经理好几次,他却一直推托着没有签劳动合同。杜先生问,公司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员工如果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应对?


针对杜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王英占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十一个月为限。然而实践中出现过一些劳动者借不签劳动合同之机,获取二倍工资的现象。为防止该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采取相对措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王英占律师认为:在营销经理不愿意或是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该饮料生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营销经理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经公司书面通知后,营销经理依旧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该营销经理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营销经理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应当依法向营销经理进行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在此也要提醒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该注意杜绝“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订立书面合同必须要有时效意识,企业通知劳动者要采取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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