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对劳动者应当如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什么等没弄清楚,所以,汤显(化名)提交辞职信先后两次要求撤销。因公司拒绝他的撤销请求,他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万元。
“因与业务主管发生争吵,我一时冲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我非常后悔,并在公司未批示同意辞职之前申请撤回。”汤显认为,他这样做既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得到公司的积极回应。退一步说,即便他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站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及稳定劳资关系的角度,公司也不能就此解除他的劳动关系。
汤显的主张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而“提前通知”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结合查明的案情,二审法院于4月15日改判公司无需给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