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单位自认后要求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赵女士向法院诉请责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后,公司在答辩状乃至庭审过程中,均对拖欠工资的金额表示自认。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时,公司突然否认拖欠工资的金额,并要求撤回自认。在赵女士反对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撤回自认吗?
【点评】
公司不可以撤销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正因为公司撤销自认不在规定情形之列,所以其撤销自认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