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员工自认涉及同事利益,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因公司拖欠工资,肖某、梁女士等12人分别就自己的拖欠工资的金额提起了诉讼。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后,12人推举肖某等2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审理。庭审中,肖某提及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的5000元拖欠的工资,可以从其诉讼请求中扣减。事后,经梁女士辩解,肖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自认不当。那么,肖某的自认对梁女士有效吗?
【点评】
肖某的自认对梁女士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其中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与之对应,公司虽然对梁女士、肖某等有拖欠工资行为,但对每个人拖欠的金额、义务不尽相同,每个人对公司的权利也不一样,因而本案当属普通共同诉讼,也决定了肖某表态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拖欠工资的自认,对梁女士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