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立足劳动者权益维护推动劳动法法典化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沈建峰 发布时间:2022-03-21 15:40

摘要: 涉及劳动法面向未来的内容更新及劳动者权益维护。

推动劳动法法典化的制度资源和本土资源丰富。从散见的单行法到体系化的法典,一方面涉及劳动法的形式完善,另一方面也涉及劳动法面向未来的内容更新及劳动者权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成制定后,吸收和借鉴民法典制定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完成其他法律领域法律制度的法典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任务,也是劳动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法典化作为制定法的最经典形式,从散见的单行法到体系化的法典,一方面涉及劳动法的形式完善,另一方面也涉及劳动法面向未来的内容更新及劳动者权益维护。


劳动法法典化的立法目标


劳动法典制定应追求两个目标:技术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


完整性和体系性是法典化最基本的特征。和民法典等其他法典的制定相同,劳动法典首先要实现法典化通常所具备的技术目标:整合旧法,填补法律的规则漏洞,形成清晰完整的体系。劳动法法典化的过程也是劳动法律查缺补漏、体系整合和生成的过程。


此外,比较特别的是,劳动法法典化同时承载着社会政策目标和社会改革目标,而不仅仅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发现”和“重述”。从各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历史来看,劳动法和劳动法典制定的过程,就是在传统民事法律或一般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生成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则的过程。因此,总是劳动者一方的力量在不断推动劳动法典的制定,工会在此过程中也能发挥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典的基本社会政策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法典所要进一步实现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和力量平衡,协调劳动关系,最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简而言之,要通过保护,实现平衡。这样一来,如何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劳动者保护,在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之间寻求平衡,是劳动法典总体思路和具体制度设计都必须顾及的问题,也是其中最困难的问题。必须采取妥当的立法技术,找到劳动者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获得各方支持,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法典化的实现。


劳动法法典化的内部结构分析


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法典化的劳动法需要科学的法典结构。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梳理出法典化的模式有严格法典化、联邦式法典化和汇编式法典化等。严格法典化强调提取公因式的技术、法典总则的形成以及法典内部各编的内在体系逻辑;联邦式法典化放松对整个法典具有公因式意义的总则形成的要求,注重法典各部分内部的体系逻辑和小总则提炼;汇编式法典化只是对现有立法的梳理和汇编,不过度强调大小体系的形成。


就上述三种模式而言,严格法典化技术难度最大,甚至因劳动法各部分,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基准法本身公因式的有限导致无法完成这种法典化。汇编式法典化基本无法实现法律体系形成和梳理的法典化目标。因此,从劳动法本身的特点来看,应采纳总体汇编,总则相对简单,但各部分形成严格体系的联邦式法典化模式。


根据该模式,我国劳动法典的具体涵盖部分应包括:总则编、劳动合同法编、劳动基准法编、集体合同法编、民主管理法编、涉外劳动关系编、劳动监察法编、劳动争议处理法编等内容。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其一,当今经常被归入劳动法的就业促进法,由于主要涉及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和促进,调整的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典应然的内容,而是应归入社会保障法典中。其二,为了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特殊形态的用工关系,可以考虑在传统劳动法的实体法编后,增加关于特殊用工关系的特别规定编。其三,在“一带一路”推行,中国企业和公民不断走出去,境外劳动者也不断在我国就业的情况下,应加大跨国劳动关系协调的力度,增加涉外劳动关系编。而在此,现有立法中已有丰富的制度资源。


劳动法法典化的外部关系分析


各国法典化的历史表明,法典只是部门法的主干而不是全部,在法典制定后,作为特别法的单行法依然会继续发展,这是平衡法典稳定与法律与时俱进之间关系的重要立法技术要求。劳动法作为社会政策色彩较重的法律,更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调整。


同时,也要顾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处理好法典和特别法的关系、法典和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颁规章的关系尤为重要。否则,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不断调整法律内容,导致立法无法完成;另一方面,即使完成立法,大而全法典可能会重蹈各国商法典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最终解构的覆辙。


据此,劳动法典在规范内容上应适度抽象,仅涵盖劳动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引入必要的开放和参引条款,为特别法的制定保留必要空间。同时,作为公法和私法结合,国家公权干预较多的法律,劳动法典应增加必要授权条款,为下位法和地方性法规进行针对性细化预留必要的通道。


劳动法法典化的实现步骤


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法典化的成败教训,毕其功于一役式的一次性法典化难度过大,会迟滞立法进度,妨碍当前实际问题的解决,虽然理想,但不具可行性。


在我国劳动法相关制度板块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劳动法典制定应采取在稳定的总体思路和框架指引下,从“零售”到“批发”的立法策略,分步骤稳步推进法典化。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劳动法典的总体框架和总体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理论储备情况,分步骤制定劳动法典的相关部分,例如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等,在各部分制定完成后,形成总则并进行体系整合。


从我国劳动法的既有制度资源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相对完备,当下应抓紧完成劳动基准法的制定,同时加强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涉外劳动关系法等法律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民主管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它们是劳动法中最特别的部分,也是我国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部分,立法难度较大,但如果没有这些内容,劳动法典的总体结构是不完整的,不能最终完成劳动法法典化的目标。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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