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那么,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的诉讼中,面对自认应当怎么办呢?对此,以下案例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公司对己方不利自认,员工无需举证证明
肖女士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因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而要求公司赔偿未果后,提起了诉讼。公司虽在答辩状中认可肖女士系其员工,但公司代理律师却以肖女士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肖女士无需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正因为公司在答辩状中已经认可肖女士系其员工,所以,肖女士虽无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仍然应当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