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疫情,企业取消食堂堂吃,改为供应盒饭分散就餐,有人浪费怎么办?”近日,一位劳动者的咨询,引发了不少职工对“疫日劳权”的讨论。为了厘清特殊时期职工合法权益,本期劳权请来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问题七:
“换东家吃饭”行为可反悔吗?
读者王小路问:前不久,我想换一家东家尝尝新的饭菜,便向用人单位打了辞职报告,现正处于30天的辞职预告期。但想法没有变化快,3月上中旬以来,本市疫情出现变化,找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我怕一时半会儿找不到工作,突然感到原来的“盒饭”又热又香,我想收回辞职报告,继续在原单位干下去,不知行不行?
曾云鹏:无论在平时还是在疫情发生之前或疫情期间,职工向企业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只要送达用人单位,形成权即刻生效,辞职行为就不可撤销。此时,作为企业方来说,必须依法合规为辞职者办理离职手续。作为离职方来说,必须在辞职预告期内做好移交等工作。虽然当下疫情比较严重,可能会导致延迟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效力。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企业同意职工收回辞职报告,原来的“饭碗”就可以继续端下去,劳动关系也得以持续。
■问题八:
疫情期间不同单位的人可喝“一锅汤”吗?
快递小哥杨云来电咨询:近期,快递员吃香,不少物流单位都希望我所在的快递公司与之合作“共享员工”,我不清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可行。
曾云鹏:疫情的发展,推动了劳动关系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新颖的符合社会潮流和需求的用工关系也随之产生,“一锅汤大家吃”式的用工方式——“共享用工”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叫“共享用工”?就是当前一些缺乏工人的企业与劳动力有余、生产不足的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从而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最大的特点,就是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为了明晰彼此之间的关系,借人企业与员工之间可通过签订《借调协议》这一民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在“共享用工”过程中,要警惕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利用“共享用工”之名,行违法劳务派遣之实,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