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不能被调岗降薪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宫祥兰 发布时间:2022-03-29 14:52

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王女士应聘成为某房地产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基本工资为2万元/月。2020年6月份,王女士怀孕,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助理,月薪也由2万元降低到了只有5000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恢复其岗位及工资标准。


那么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对其调岗降薪?


【律师解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与单位协商后进行了岗位调整,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


本案中,王女士怀孕,公司不能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王女士调岗降薪,房地产公司应按照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这些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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