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
新业态劳动者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仲裁庭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确定的标准,得出了结论,其结果无疑是正确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本质上反映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化劳动的要求;其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反映的是劳动关系本质上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要求;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要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承包的方式不当地规避劳动关系的责任而设立。
实践中,由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层级不高,实践中未能得到全面地适用。今后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进一步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提升到法律规范的层级,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关系的确立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