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案件陷入两年“拉锯战” ,法律援助帮劳动者捍卫权利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丁训刚 发布时间:2022-03-29 09:25

摘要: 法律援助帮劳动者捍卫权利。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袁某某进入江苏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9年7月在作业时摔下受伤,当日送医诊断为胸腰椎骨折伴不全瘫。2020年4月30日,徐州市铜山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8月由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某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袁某某伤残标准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某公司又以不服工伤决定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2020年11月1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12日,某公司又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同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某公司态度消极,双方一直未就工伤等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援助经过】


袁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至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袁某某系农民工,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除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外,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办理援助手续,当天受理并当天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袁某某电话联系,向其了解案发经过、案件相关事实情况,告知其诉讼风险,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固定相关证据后,第一时间起草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6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袁某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2021年6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二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案承办人向仲裁庭阐述了代理意见和观点,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对袁某某的相关诉求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承办人的观点并依法作出裁决某公司向申请人袁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70255.33元的决定。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工伤保险争议案,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人社部门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工伤的事实面前,某公司却一再消极应对,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不服决定、申请复核、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将该案拖入两年的“拉锯战”中,不仅严重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是对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申请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二次伤害。申请人急需赔偿款用于治疗和康复身体,法律援助承办人一边安抚申请人焦躁的情绪,一边尽最大努力以最快的速度争取早日结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在确凿的证据及事实面前,某公司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仲裁委员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作者单位: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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