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思考:判断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要看具体事实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29 10:18

摘要: 完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新形势、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就业用工模式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诱导、欺诈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用以逃避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国家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概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情形,《意见》强调了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目前,各级各地仲裁委在处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时,主要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则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然而,新业态新形式下,从业人员对于新业态用工企业或者平台的人身依附性明显弱化,有些企业虽然通过平台或者APP对从业人员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并据此发放报酬,但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可能并不依赖于平台或者企业的管理,生产资料或提供劳动的工具也不必然由企业或平台提供,如果仍然严苛要求平台从业人员适用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可能助长此类企业或平台借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为名规避法律法规监管,恶意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


所以,曾有地方发生平台企业将从业人员全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低劣行径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界定急需新标准,新规范。加大对平台的日常监督,完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新形势、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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