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劳动用工中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劳动关系问题深受企业和职工的关注,涉及劳动报酬和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在众多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中,有一部分纠纷系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名所致,也有极少数纠纷是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造成的。
【案例1】 员工被隔离,企业能否少发或停发工资?
陈某于2021年6月入职,与公司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日,陈某到一家商城购物。第二天,防疫部门通知一名核酸检测呈阳性者曾于3月1日进入该商城。经排查,陈某为密切接触者。随之,陈某被隔离。
目前,陈某担心的是自己被隔离期间,公司是否会扣发其工资?
【说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本案中,陈某在被隔离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公司按出勤对待。
另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也应当依据不同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陈某有权全额领取2022年3月份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