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孙瑜入职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8年8月1日,双方续订期限至2019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该手册第7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1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1年内累计3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9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瑜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她请事假一周。同年10月16日,孙瑜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9年12月1日,公司作出《书面警告》的决定。该决定载明:2019年11月,孙瑜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其当月擅自脱岗且构成旷工天数累计达11天,该行为已在公司形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本警告旨在告知孙瑜该事情的严重性,希望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如不改正,公司将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开除处理,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5日,公司负责人马某将《书面警告》送达孙瑜。双方有如下对话:
孙瑜说:这个我收下,不用解释太多。因为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我在哺乳期,有相应的举动是合情合理的。
马某说:你要签字确认!
孙瑜说:如果我认可,我会签字的。这个就是一张白纸,我拒绝签字。我的确是打完卡就走了,这个没啥好说的。我以前也是老老实实上班的,上了一个月,但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我在公司呆着干吗?我现在应该做的是会计工作,公司认定的构成旷工,相关制度规定不合法,我不接受!
2020年1月4日,公司作出即日起与孙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孙瑜在2019年11月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同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送达《书面警告》1份。但其在2019年12月6日仍不改正,继续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第7条规定,现对孙瑜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