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吕茵(化名)所在公司员工受到3次书面警告时,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6月1日,公司在事前未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在同一时间一次性向她发出3份书面警告,并依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她既感到错愕,又觉得公司存在极大恶意。
事后,她才知道自己因在朋友圈销售女士内衣,相关裸露图片疑似其本人引起公司不满,遂以其违反教师应衣着得体、举止文明等职业规范予以警告。此外,她受到的警告还有所谓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教学中出现质量问题等。而她认为自己虽存在相关行为,但未达到应受警告的程度。为此,她拒绝签收相关警告,不同意停止工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发现吕茵不当行为后未在第一时间予以提醒和制止,其自述受到警告后未再有售卖行为,在其售卖行为持续时间非常短且未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对此予以警告欠妥。从相关证据看,吕茵与公司沟通工作不属不服从安排,不应受到警告。而其未按要求录课,应当受到警告。不过,综合总体情况,公司不应直接解除其劳动关系。12月2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吕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