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权利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吴铎思,李瑞清 发布时间:2022-02-18 15:45

摘要: 劳动者要树立权利意识,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企业在遇到劳动者工伤问题时,不是想方设法关心受伤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试图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选择性失明”,让职工走上“马拉松”式的诉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树立权利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工被借调到新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了解到,工伤索赔案件,周期相当长,从确定劳动关系到认定工伤到索赔,最长可以拖两三年。“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纠纷之后,处理程序相对容易,时间也短。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如建筑工程,时间就会很长”。乌鲁木齐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要树立权利意识,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工伤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法律解析:“末位淘汰”调岗在一定...

举一反三:“末位淘汰”可否约定为...

“末位淘汰”制度究竟能不能用?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