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企业在遇到劳动者工伤问题时,不是想方设法关心受伤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试图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选择性失明”,让职工走上“马拉松”式的诉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4月7日,吉木萨尔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施某龙所受伤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不履行赔付义务
在此期间,施某龙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因某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工伤赔付义务,施某龙只好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2月9日,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向施某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320元,以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99276.5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建筑公司不服,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裁决中护理费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伙食补助费过高,交通费过高。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中,违法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该自然人雇佣施某龙在从事工程劳务中受伤,公司应承担施某龙的工伤保险责任。经查证,施某龙所主张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标准,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