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企业在遇到劳动者工伤问题时,不是想方设法关心受伤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试图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选择性失明”,让职工走上“马拉松”式的诉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工伤,走上官司之路
新疆吉木萨尔县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在承建一项目过程中,将其部分工程即网架工程和防水工程承包给李某海施工,李某海又雇佣施某龙为该工程从事焊接工作。
2019年5月的一天,施某龙在该工程中接应从楼下往楼上吊的防水材料时,从楼顶上摔下致伤,导致左侧股骨干骨骨折,左侧跟骨粉碎性等伤害。随后,施某龙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7天。
出院后,施某龙向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人社局)申请要求确认工伤。2019年9月2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施某龙所受伤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向吉木萨尔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吉木萨尔县政府审查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此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020年4月7日,吉木萨尔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施某龙所受伤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