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最近遇到件让他哭笑不得的事情:用人单位非但与他约定,如果他主动辞职要赔偿单位,还不给他缴纳社保费,忍无可忍的他选择主动辞职后,单位真的提出要他支付赔偿。
日前,职工林先生来访本报,讲述了他的遭遇:他是一名外来务工者,进入本市一家单位时,单位与他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林先生主动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单位一个月工资。出于挣钱养家糊口的需求,林先生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
进入单位后,林先生工作三年,期间,单位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多次向单位反映无效后,忍无可忍的他采取了“无须再忍”的做法,书面提出辞职。本来以为从此就可以离开单位,再无瓜葛了,哪知道,单位竟然说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他赔偿一个月工资数额的单位损失费。林先生感叹:“越是不想惹事,事儿就越是找上门,真不知该如何应对。”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认为:“用人单位的一系列做法完全是错误的,林先生非但不用赔偿,还可以向单位索赔。”林峰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这样的约定既无法律依据,亦无法律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履行一个月的预告通知期(在试用期的职工需提前三天预告通知),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赔偿,只有职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等,才可以索赔。林先生所有的行为均与此无关,所以,根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林峰接着说:“林先生除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林先生向用人单位告知情况后,用人单位仍不改正其行为,他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履行三十天的通知期,离职后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林峰提醒企业:职工利益重如山,切莫贪小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