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施某于2011年1月1日入职某银楼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策划、会展服务,月薪5000元。公司因参加2014年3月香港珠宝展,安排施某为经办联系人。2014年2月24日,施某从仓库领取了展品后,独自完成了展品打包、装箱后,寄存于仓库。次日上午,在未拆包进行当场清点的前提下,与公司负责海关报关、托运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后,交报关托运公司运至香港展览会现场。3月5日布展时,施某领出经确认外包装无误的展品,发现其中一枚粉色裸钻遗失,价值102万元。经排查,公安部门排除刑事盗窃的可能性,确认为责任事故。公司按照调查即定责结果,根据公司奖惩条例,作出了由施某赔偿20万元,公司领导班子、所在部门领导及参展的组织人员赔偿共82万元的处理决定。施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对其的处理决定。仲裁委对该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施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施某称,自己系首次参加会展工作,公司从没有对自己进行过相关培训或者告知,布展也是根据公司要求一人独自领取、打包、贴封,事情发生后,公司将损失转嫁至自己身上有失公平。
公司辩称,施某作为展品经手人,未能恪守谨慎之责,致使粉色裸钻遗失,造成公司财产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根据奖惩条例给予施某记过处分,并按粉钻购入价格的19.6%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事实依据,也有制度依据。
本案焦点在于,施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裁审结果
某银楼有限公司依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要求施某赔偿20万元的数额,虽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法院最后判决施某应赔偿某银楼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点评
从风险收益一致原则来讲,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因此,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般过失则排除出赔偿范围。而具体的过错程度则是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施某未能恪守谨慎勤勉职责,明显具有重大过失。然而,公司对首次参加会展工作的施某没有进行必要、有效的培训或带教,将价值昂贵的展品交由施某独自一人领取、打包、贴封,同时又未对贵重展品进行投保设置规避风险的必要措施,显然也有管理上的过错。
其次,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承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必须以不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为前提。本案中施某月收入为5000元,在公司上班尚未满5年,现公司要求施某赔偿20万元,导致责任和权利严重失衡。因此,最后法院既考虑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兼顾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用工管理权,将赔偿款金额酌情调整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