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协商“私了”应慎重

来源:中工网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1-12-05 11:49

摘要: 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或得到“暂时”赔偿而人为地随意“私了”,可能会带来“因小失大”的权益风险。

据湖南工人报消息,职工魏师傅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肇事方常某表示愿意拿出部分钱款与魏师傅协商“私了”。


魏师傅认为自己的伤情并无大碍,无需去医院就诊,且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医药费都可由工伤保险报销,这样对方赔的钱就等于白捡,于是双方很快协商达成一致。交警当场为二人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常某当场赔付魏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30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次日,魏师傅感觉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尺桡骨远端轻微骨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住院治疗。伤愈后,魏师傅通过所在企业提报了工伤认定申请,被鉴定为工伤10级。当他带着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其医药费等费用应由常某赔付,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法律分析


人们平常所说的“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现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然后迅速移走车辆恢复交通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或得到“暂时”赔偿而人为地随意“私了”,可能会带来“因小失大”的权益风险。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魏师傅的工伤医疗费应由侵权方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就受害方来说,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即第三人的侵权而造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第三人(本案中的常某)承担工伤医疗费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第三人逃逸,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这时,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其次,草率“私了”,损害了己方权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魏师傅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遵守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自担风险。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说,魏师傅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后,就等于放弃了其作为被侵权人追索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再承担工伤医疗费的先行支付责任,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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