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按照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国家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分别对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这些丧失的信用能否恢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 用人单位哪些欠薪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徐某东、陈某民等22名农民工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其工资累计达46.1万元。2022年1月5日,经员工投诉,当地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公司逾期未予改正。
在这种情况下,人社局是否可以将该公司列入到“黑名单”?
【说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将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条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上述规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涉案公司无故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累计46.1万元,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在人社局责令支付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人社局完全可以决定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当然,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该公司在人社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