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按照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国家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分别对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这些丧失的信用能否恢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2021年11月16日,某市人社局接到数名农民工投诉,反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经查,该建筑安装公司拖欠103名农民工工资661万元。于是,人社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该公司逾期未予履行。
根据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人社局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那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呢?
【说法】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形容为《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人社部门一旦作出决定,就会把该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联合惩戒的期限可长达3年。由此可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可以说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案中,针对涉案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失信行为,人社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受惩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该公司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惩戒,无疑会对其经营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达到寸步难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