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按照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国家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分别对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这些丧失的信用能否恢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
用人单位上了“黑名单”,曾经丧失的信用能否修复?
小箫等农民工长期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截至2021年底,其所在建筑公司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280万元。在人社局依法作出限期支付工资的指令后,该公司逾期未予支付。由于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2022年1月7日,人社局作出将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期限为2年。
此后,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遂于2022年1月28日结清了所拖欠的280万元工资,并向人社局提交了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用承诺书,同时申请人社局将其移出“黑名单”。
那么,人社局会批准建筑公司的申请吗?
【说法】
为鼓励违法失信者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以给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以上规定不但要求3个条件同时具备,而且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相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者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者积极解决欠薪问题。
本案中,建设公司虽然已经自行纠错并作出了书面信用承诺,但在改正之时即申请移出“黑名单”,显然不符合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这个条件,人社局是不会批准的。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只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形,就不得提前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