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25日,王者荣入职宁波某公司,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
2018年5月2日至4日,王者荣连续旷工3天。
2018年5月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公司发现,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未成立工会。
2018年7月12日,王者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195元。
2018年9月2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王者荣的仲裁请求。
王者荣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未建立工会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虽然辩称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本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现王者荣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予以支持。故公司应支付王者荣经济赔偿金98604元(5个月×9860.4元/月×2倍)。
公司上诉:公司没有义务成立工会,公司没有工会怎么通知工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义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但公司并未组建工会组织,故不属于此条规定约束的范围。
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任意扩大法律适用对象,缺乏法律依据。成立工会组织是企业员工自愿的行为,并非企业法定义务。公司规模小,员工仅8人,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且公司在开会时已告知所有员工王者荣被开除一事。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工会应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公司并未成立工会组织,但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解除与王者荣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现王者荣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