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内容。上个月,我因家中有事迟到两次,公司随即以照章办事为由从我的工资中扣除罚款2000元。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月梅
周月梅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迟到罚款千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其第一款同样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即并非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就必然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关键必须看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而本案所涉“迟到罚款千元”当属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释明:“《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即在你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具有无条件向你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迟到罚款千元”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等于变相克扣你的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迟到罚款千元”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迟到罚款千元”属于第(三)项规定之范畴,决定了对你的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公司罚款的依据。而该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