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朱万山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第19条约定:其在工作期间如发生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4)有打架、斗殴、暴力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上述约定,在公司《员工手册》也有同样的规定。
2021年4月11日上午9时许,朱万山开车上班。因厂区停车位被占满,他只好将车停在厂外步行从人行通道进入厂区。由于未带工作证件,他便让门卫张玉奎为其开进出通道。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朱万山首先开口辱骂张玉奎。
张玉奎对朱万山的行为十分气愤,取来铁锹抡起砸在大门横梁上,想吓唬一下朱万山。岂料,铁锹折断后铁锹头在跌落折回时将朱万山脚部划伤。经警察调解,双方搁置了争议。
5天后,公司以朱万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7日解除。
朱万山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万余元。经审理,仲裁机构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朱万山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与朱万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其在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暴力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该情形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朱万山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存在违法之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朱万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朱万山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民法典》施行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无论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还是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朱万山的行为均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
本案中,之所以确认朱万山严重违纪,原因是他上班时不按规定持工作证件进入公司,过错在先。在与门卫张玉奎沟通时,朱万山因言语粗暴引发口角冲突并升级为治安事件,其行为属错上加错。在打架过程中,双方虽未发生肢体接触,但朱万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事后,朱万山欲以给付张玉奎补偿的方式改变事件冲突起因,并想以此将公司合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变更为违法,进而获得相应的赔偿。因其做法缺乏事实证据且违反诚实信用及职业道德规范,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