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刚进单位时,公司给我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如果累计三次黄牌警告,就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年,我因多次无理由“翘班”,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去年,我又因上班玩手机,被单位黄牌警告一次。前不久,我因为身体不适,工作期间趴在桌上睡觉,又被单位黄牌警告。而伴随着第三次的黄牌警告,单位认定我已累计三次,属严重违纪,遂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虽然我违纪的原因《员工手册》都确实标注了,但是,我第三次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趴一会的,公司怎么可以不问青红皂白?更重要的,三次黄牌警告历时三年,跨度如此之大,难道一个人犯过错,永远就不能给予改正的机会了?
王忠
王忠:
您好。你这次提出的问题核心,事实上就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的警告可以累计多久有效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确认,用人单位拥有管理自主权,而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只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过程合法,我们就应该认定它是有效的。而根据规章制度处理职工违纪现象,同样也有内容、程序和过程合法的问题。那么,企业设立黄牌警告制度,且采用累计制规定,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们认为,劳动法律法规既然赋予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也没有明确认定累计制做法不合法,用人单位就可以采用这样的办法。
正如你所言,三次黄牌警告历时三年,难道一朝有错,终身受罚,连改正的机会也没有?对此,我们也颇为同情。确实,职工犯错只要不是原则性错误,应该给予改正的机会,但话又反过来说,三年黄牌警告累计不妥的话,那么二年或一年甚至半年就妥了?恐怕翻遍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可能找到这个时间概念。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时间做出规定,用人单位这个“累计制”合理性是差了点,但合法性还是站得住脚的。
由此,我们只能提醒职工群众,既然用人单位制订了严格之极的规章制度,且不容有失,大家就好自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