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该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石某待岗近1年,石某待岗期间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公司经营好转后,连续三天向石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上岗,但石某均未到岗上班。随后公司根据内部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以石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决定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石某。石某认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石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石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待岗,在收到公司复工通知后,连续三天均未到岗工作,也没有向公司请假,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且石某在入职之初接受新员工培训时,对公司体系文件、规章制度也都知悉,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和石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不管石某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石某支付相应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石某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支付石某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石某没有提供劳动,企业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向其支付生活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