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民郑先生来电称,2021年初,他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程序开发设计工作,因家人生病需要照顾,因此他在完成手头的项目之后便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离职时间还没到年终奖发放时间,公司拒绝为其发放年终奖。郑先生问,发放年终奖前辞职,员工就无权享受年终奖了吗?
针对郑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海依律师。王律师指出:针对郑先生提出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相反的处理观点,并均有法院判例予以支持: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手册中如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因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用人单位享有管理自主权,其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如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若在发放年终奖前辞职,且该规章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内容合理合法,员工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便无权享受年终奖。
综上所述,王律师认为: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当然,在制订年终奖发放规则时,既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防止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