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谢某平入职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任缝包工(下称“元太公司”),2018年11月15日,元太公司辞退谢某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元太公司未为谢某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19年12月23日,谢某平通过网络问政的方式向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4日明确谢某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社保。按照社会保险法,已无条件参保,也无法办理补缴。
为此,谢某平于2020年7月28日来到惠州市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7月30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8月10日,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受援人谢某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援人谢某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1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向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8月12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起诉书,请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令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11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3018.08元。
元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1月27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3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来到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