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约束力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27 12:00

摘要: 从整体上看,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读者郭向伟咨询说,他是一家民营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最近,公司在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增签竞业限制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的内容主要是他离职后可以按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1000元,但2年内不能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如果他违约需支付给公司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按他现在的工资收入算,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将高达9万元。虽然感觉该份协议太不公平,但为了保住工作,他还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他想知道:一旦离职,这样的约定对他是否有约束力?他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首先,从整体上看,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手段。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适用对象、限制时间等都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竞业限制应当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郭向伟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列,所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如果竞业限制补偿金确实过低,郭向伟有权要求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从郭向伟介绍的各种数字分析,公司约定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1000元,这显然低于法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其在离职后,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予以补足。如果公司不同意,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或者请求提前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


最后,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可以要求酌情减少。竞业限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对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如果郭向伟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律部门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裁决其支付违约金。不过,对这笔过高的违约金,其可以申请扣减。法律部门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其的在职时间、收入状况、可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违约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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