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公司克扣员工的“风险金”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1-11-10 10:30

摘要: 用人单位若恶意拒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偿还。

李先生就职于一家销售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由于销售业务涉及金钱交易,公司对业务人员制定了销售风险金的制度,规定凡有年度销售提成或奖金来源的,每年从个人税后净受奖额绩效金额中留置25%作为销售风险金;在工作中出现人为销售风险或按照公司规定需要个人承担风险的,将用留置的风险金冲抵应承担的金额;不存在冲抵事项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可领出个人留置的销售风险金。


工作一年多后,李先生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其间他个人仍有累计的风险金存于原公司账户。由于未发生冲抵事项,李先生要求公司将风险金全额支付。但公司以李先生的销售客户尚未完成交易为由,表示待全部交易完成后可归还风险金。同时,公司表示,由于该客户的拖欠行为,造成了公司贷款利息损失,这一部分将从李先生的风险金中扣除。

对此,李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

专家解读:用人单位若恶意拒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偿还

“如果风险金是作为业绩提成的一部分,结合李先生业务的回款状况进行延期发放,那么我认为这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在回款或业绩提成的条件达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扣留或拒付风险金,我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的嫌疑。”杭炜表示,这类风险金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个人额外单独缴纳“风险保证金”,这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因此,风险金是否可以留存的问题,需要结合每个企业规定的风险金内涵和比例来综合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杭炜指出,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行业就有银保监会相关文件,上海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设定担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者占用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条款。

针对李先生的案例,杭炜认为,双方的第二个争议在于因拖欠付款所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可向未付款方主张权益,若劳动者被证明确实有过错,可以主张赔偿。反之,如果支付的条件成熟,但用人单位通过其他手段拒付或恶意使条件不成熟,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案例二:因工作产生的注册账号费用...

案例一:奖金分摊多个月发放,还产...

劳权观点丨事先沟通比事后协商更重...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