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奖金分摊多个月发放,还产生拖欠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1-11-10 09:53

摘要: 奖金延期发放须有正当理由。

“企业约定部分绩效作为押金,等业务结束后发放,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是非业务部门,单位也要求每月扣除名为‘风险金’的金额,延期发放,这样是不是侵权?”“单位能否收服装费、培训费?”……近期,劳动报信访室收到不少关于职工收入的咨询,这些咨询关注的多是收入中一些扣除及延期发放款项。这些以“押金”“风险金”为名暂扣的各类“金”,是否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本期劳权周刊将此类案件进行归纳梳理,与各位读者共鉴。


案例一:奖金分摊多个月发放,还产生拖欠

刘女士今年经历了一件让自己颇不舒服的事情。去年年底公司承诺的年终奖至今没有发放完毕,这让她十分困惑: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据了解,今年年初,刘女士的公司以资金周转需要时间为理由,单方面表示去年的年终奖将平摊到今年多个月进行发放。刘女士只能默认接受。如今已经是今年年底了,可去年年终奖仍未发放完毕,最让刘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平摊的年终奖并非固定发放,“有时候这个月发了,下个月就没了,没有任何规律,问了公司就说是大家错开发放。”

对于公司的做法,刘女士不禁要问:公司能否延期发放奖金呢?如果发生拖欠,个人该如何维权?

专家解读:奖金延期发放须有正当理由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杭炜律师认为,年终奖奖金延期发放的概念,要首先考虑是否有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以公司规章制度作为首要判断的准则。

“比如用人单位有规定,年终奖在第二年6月发放,且职工也认可,那么就可以这样操作。”

“如果公司没有规章制度,那么就要看延期发放的理由,比如疫情期间因为客观情况导致资金紧张的,可以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是可以延期的。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延期发放就是一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

杭炜进一步解释,在刘女士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以资金周转为由,单方面延期发放年终奖,是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劳动者还要警惕,有的用人单位以‘合理避税’等为借口,实则拖延甚至拒发奖金,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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