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3月,王女士和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期限均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王女士不再续签,并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王女士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终止审理”的决定后,她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一、用人单位未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工资;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应予以补足。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王女士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款。
【律师解答】
首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依据该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案中,王女士和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顺利履行完毕后,在她提出或者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反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实际上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签订的是1年期合同,所以,王女士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相关的工资。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既然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劳动仲裁和起诉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须注意,提出仲裁申请,因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出裁决而起诉的,如果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该诉讼请求可能面临不予受理、驳回相应起诉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