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中,作为被管理一方,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因为害怕被单位利用管理行为进行报复,往往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选择委曲求全。那么,作为劳动者,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管理行为斗争呢?日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3月10日,王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这是一个需要经常出差的职位。不久,王女士怀孕。9月12日,王女士突然接到该科技公司出具的一份通知书,称根据该公司的指纹打卡记录,王女士在职工作期间,涉嫌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正在怀孕期间,王女士只能暂时委曲求全。12月,陈女士顺利生产,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科技公司规定了三种考勤方式,员工在单位办公室采取指纹考勤机打卡,外出办事时采用微信打卡,此外还可以提交纸质请假、调休单。
该公司在诉讼中仅提供了考勤机指纹打卡记录,以证明王女士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但由于公司有三种考勤方式,故不能排除王女士通过其他两种方式考勤的可能。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王女士所在岗位需要出差,由此也可证明王女士存在通过其他两种考勤方式考勤的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仅提供指纹考勤机的考勤记录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的情况。此外,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需根据员工出勤情况核发,据此可知公司在发放工资之前当会通过终端对员工的出勤情况予以审核,但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前曾因被告迟到、早退以及旷工而核减扣发被告工资,由此也可印证被告之前并不存在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的情况。科技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王女士工资损失和生育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到,该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看似完善,但由于存在多种考勤方式,且各种考勤方式不能有效对接,因此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相关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也应留意保留上下岗及请假事项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