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转档,若致损应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10-15 14:00

摘要: 无论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法定义务。

人事档案收存着员工的工作履历、自传、鉴定(考评)、处分、任免等诸多资料,既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又与员工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密切相关,对其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可是,在现实中丢失员工档案、扣押员工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2】单位拒绝转档,若致损应赔偿


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对她一再挽留,并向她许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然而,她不为所动,执意离去,并到另一单位任职。


对于张女士的做法,公司出于报复的目的,借口张女士离职时交接手续不全,扣押其档案,不向新的用人单位移转。

对于公司拒转档案行为,张女士十分不满,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知有什么法律依据?


【点评】


即使张女士离职交接手续不全,公司也不得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由此来看,无论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赔偿员工由此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梁嘉蕾,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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