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耗费太多时间,工伤认定是否会过期作废?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1-10-16 16:30

摘要: 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编辑同志: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由于公司认为其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了仲裁,公司基于对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仲裁、诉讼耗时7个月零10天,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一年申请期限两个月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笑笑


黄笑笑读者:


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内”并不是指不管任何原因、任何理由,只要没有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便失去了申请的权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即“1年内”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暂停计算,等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


与之对应,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由于公司认为其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乃至提起上诉,时间长达7个月零10天,基于这些时间不属于你“自身原因”,你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内”自然应当扣除这些时间。正因为扣除这些时间后仍在“1年内”,决定了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受理。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梁嘉蕾,裴龙翔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电商直播行业主播维权案例2:“打...

电商直播行业主播维权案例1:靠“...

单位丢失档案,可以诉请补办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