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主播遭遇劳动纠纷案例逐渐增多。日前,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三方联调中心(注:三方为“法院+工会+劳动仲裁”)获悉,法律援助过程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已成主播维权案件中的痛点、难点。律师呼吁,主播入职时要注意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否适格,工作中要多收集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获得报酬的劳动证据。
案例2:“打赏”收入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带货主播小林受雇于白云区某文化公司,2020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艺人合作合同》。按照该合同规定,小林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8小时、直播收入由小林和文化公司按比例分成。同年8月27日,小林向文化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主动离职为由拒不发放报酬。小林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7800元为由,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小林在工作中需要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之间合同内容更像是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对小林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小林的收益来源于直播中观众的直接“打赏”或者“带货提成”,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对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仅为合作关系,驳回了小林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