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 | 职工迟到半小时被记旷工,合理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1-09-18 17:06

摘要: 因上班迟到半个多小时,读者孙某直接被公司人事记为半天旷工,公司被认定违法。

日前,有读者向本报热线反映,自己因上班迟到半个多小时,直接被公司人事记为半天旷工。


据其透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里写清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6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但他认为,类似公司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合理,他觉得这是违反劳动法相关条款的。


类似迟到被记旷工的现象,其实一直在发生,很多职工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也有职工就此和公司对簿公堂。


在2019年发生的一起案例中,职工孙某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出现上班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况,累计旷工天数达到11天,该公司给孙某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对此孙某申请劳动仲裁。


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需要支付孙某5万余元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该公司应属违法解除。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且该公司称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孙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孙某旷工的事实。


故该公司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孙某仅向博望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裴龙翔,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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