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职工调整工作岗位遭到职工拒绝。职工未到“新岗位”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基本案情
王一自2006年2月到A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条款,并约定合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止;工作地点为石家庄市(含区县)。
2020年8月25日,A销售公司以王一违反工作制度将王一由位于石家庄市区的甲销售站点调至位于灵寿的乙销售站点,王一不同意调岗。A销售公司于9月8日向王一做出《关于到岗上班的通知》,要求王一到乙销售站点工作,王一仍未到岗。2021年1月12日,A销售公司以王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作出解除与王乙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王乙认为,A销售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要求A销售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调岗是否构成旷工?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一的仲裁请求,裁决A销售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志炜认为,王一与A销售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并实际履行,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A销售公司以王一违反工作制度为由将其由甲销售站点调至乙销售站点,首先A销售公司不应将工作调动作为其单位的处罚机制,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该调岗行为影响了王一家庭稳定的生活环境,增加了王一的生活成本,应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王一协商一致。A销售公司在未与王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动王一的岗位于法有悖,因此不能认定王一未到岗系旷工,故此A销售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