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提出将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保权益。
具体来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
在基本制度方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其中,基本医保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保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保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其中,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国家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对于各地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将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
《意见》发布的同时,还公布了2020年版的医保待遇清单,明确6种情形医保不予支付,包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