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惩处骗保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赵晨熙 发布时间:2021-07-13 14:10

摘要: 由于使用主体多、链条长等原因,骗保问题一直屡禁不绝,“救命钱”成了“唐僧肉”。

谈及医疗保障领域的监管,就不得不提监管难度最大的医疗保障基金,由于使用主体多、链条长等原因,骗保问题一直屡禁不绝,“救命钱”成了“唐僧肉”。


2020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定点医疗机构60余万家,共处理违法违规机构40余万家,追回医保基金223.1亿元,一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同一个医保账户,一天之内先后在本市5家医疗机构配取10余种医保药品;同一人,同时携带3张他人医保卡在本市多家医疗机构配取30余盒医保药品……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在全市开展专项行动,成功侦破多起医保诈骗案。


经侦查,常见的骗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医院门口随机搭讪前去看病的中老年人,并提出支付每月几百元不等的报酬,租借他人医保卡,然后以为亲友代开药为名,利用他人医保卡进行配药,再通过倒卖非法牟利;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直接前往医疗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没有发生任何就诊和配药行为的情况下,开具虚假的诊疗处方和药品,骗取医保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了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除罚款外,5年内还将被禁止从事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活动。


针对不同主体的骗保行为,征求意见稿除罚款外,还增加了有针对性的附加处罚内容。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看来,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打击骗保行为。但他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地方政府在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较少,建议应在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上作出更多规制。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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