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7日,其主管部门为某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
1997年至1999年、2001年至2020年某公司为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至2020年某公司还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张某认为,1996年4月10日招工表、职工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医保卡及2018年某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某村反映张某社会保险等问题的答复意见等均能证明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因农场单位性质不同,本单位职工都是以土地承包形式完成人员从属关系,而不是以工资形式。
张某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自1996年1月份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5月27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9〕109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张某与某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自1996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某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