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李国 发布时间:2021-07-24 12:09

摘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不是可以通过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江某是重庆南川区某物流公司的送餐骑手,在送餐途中因下雨路滑摔伤。人社部门对此认定系工伤,企业方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南川区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企业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物流公司与江某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侧翻后受伤。2020年10月23日,南川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物流公司认为双方只是业务承揽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以该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外卖行业和外卖骑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高速发展而产生,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基于以上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从事送餐业务,且从事餐饮服务业务也是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江某是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所骑摩托车侧翻受伤。依照前述规定,江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样在南川区,去年当地法院还判决了一起涉及91名外卖骑手的劳动争议案。


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这91名骑手陆续与当地的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某电商平台在南川区的外卖派送。2020年初,A公司要求骑手与B公司签订新的合同。骑手们认为,A公司让其签订的是承揽配送协议,需要他们去注册个体工商户,改变了他们作为公司员工的身份,意味着今后发生工伤或货物损失,都要自行负责。


骑手们将A公司诉至南川区法院。法院认定A、B公司是具有关联性的两家公司,共同成为用工主体,与91名骑手的劳动关系成立,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律师表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不是可以通过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因此,即便双方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也无法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以及为劳动者承担伤害赔偿等责任。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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