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职工程某入职某企业,职位是电工,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但该企业为节省成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17年4月,程某因工外出期间不慎从高处摔下致其椎骨及右腿等多处骨折。经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因公致残七级。因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程某工伤待遇无从理赔,企业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继续支付,程某与企业多次沟通无果。忍无可忍之下,劳动者近日前来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职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代理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松江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赵秀华接案后,及时与程某进行谈话,了解案情,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预判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受援人的工伤待遇责任是否应当由企业承担? 2、受援人的工伤待遇主张项目计算是否准确?
赵秀华根据程某陈述其诉求及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事实依据清晰,因程某受伤严重,治疗周期较长,所产生的病史资料及相关证据较多,需逐项对应证据,律师通过查阅资料为其计算各项工伤待遇,大致包含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
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大部分支持了程某的仲裁请求,该企业需向程某支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416913元,该企业不服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企业需向程某支付413938.15元,判决已生效。
“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将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企业还将面临补缴社保并遭受处罚的风险。”赵秀华告诉记者,本案适用于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赵秀华进一步解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程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企业跟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为节约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未依法为程某缴纳社会保险,结果因小失大,程某的工伤待遇全额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