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某科技公司录用陈某至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19年1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自己的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遂于次日到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人事部拿出一份有陈某签字的《员工手册》,向陈某解释称,《员工手册》已写明,由于试用期内双方劳动关系尚不稳定,科技公司不为此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员工转正后开始正式缴纳。而且,因陈某在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必须经过试用才能判断他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
陈某表示不能接受该条款。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陈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处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在陈某入职时已通过要求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的方式,告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内容属于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陈某以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等同于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具有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形的发生与是否在试用期并无任何关系,反而实践表明,在多数涉及工业技术或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中,劳动者恰恰在试用期期间由于对工作内容不熟悉,更容易发生工伤,更需要社会保险发挥保障作用。因此,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尚不稳定,并不是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科技公司应自陈某入职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以上述内容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条款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陈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妥,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科技公司应予以支付。
小贴士: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了解哪些内容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合同类型是大多初入职场 的毕业生最有可能签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的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包含必备条款和可协商约定条款两部分。
必备条款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协商约定条款指的是除上述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