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张某在某单位上班,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为了给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休息日张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包裹分拣工作,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在从物流公司下班途中,张某遭遇了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这起交通事故不仅带走了张某,与他同行的配偶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家中留下了两个年幼的子女和张某年迈的父亲。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家人想为张某申报工伤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奈没有证据,于是张家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南京市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法援律师将申报工伤所需材料仔细告知张某家人,但因事发突然,且张某配偶同时去世,张家人对张某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知情,也没有他领取工资、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
法援律师只能将张某事故发生当天从物流公司下班的监控视频,以及仅有复印件无单位名称的临时工签到表,作为证据提供。提交申报工伤材料后,法援律师就有关情况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未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
工伤认定生效后,法援律师帮助张某家人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物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2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2.物流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30856元,仲裁后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9276元(两个子女和一位老人按比例分配)。该抚恤金标准按照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如果物流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慰金,则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为1455343元。理由为:张某在该物流公司下班途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工伤,张某的配偶也在该事故中也死亡,留下两个年幼的子女和一位高龄老人,因该物流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物流公司赔偿。
【仲裁认定】
张某生前在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快递分拣工作,于下班途中发生工亡,物流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的近亲属诉请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丧葬费支持39870元;因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张某的工资标准,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认可工资按照市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445元/月计算,张某的子女均未成年,张某的父亲无劳动能力,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子女占40%、老人占30%,裁定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给三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2416元、2416元和1812元,该抚恤金标准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适时调整。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在两个单位上班,其中一个单位虽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受伤时是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单位(即物流公司)下班途中。《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构成工伤(工亡)。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问题,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前两项赔偿的规定较为明确,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则较为复杂。本案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和一位高龄老人,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多个类似案例,在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张某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作者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